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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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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檢察機關首長對於本機關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包括候補檢察官,以
    下同) ,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辦理案件,均應加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