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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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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贓證物庫人員應隨時查對清點扣案槍砲、彈藥有無短少,機關首長
      或其指定人員每月至少複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