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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5
五  偵查案件,除無須開庭偵訊而終結者外,應於收案後五日內指定期日
    ,但因拘提、通緝、鑑定、囑託訊問、提取文件,或諮詢意見等情形
    而不能指定期日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指定之。
    經偵訊後不能終結而未當庭指定期日者,應於書記官將筆錄整理完畢
    ,送請核閱日起五日內再指定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