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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18
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及追徵之諭知者,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案
      或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於五日內調查其財產。經查明有財
      產可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