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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16
十六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並應於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