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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92
九十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閱卷)
        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欲檢閱、抄錄或攝影偵
        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之。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檢察官應通知
        調借之法院速將卷證送還,俾便於律師聲請閱卷。
        檢察官將卷宗或證物提供律師閱覽前,應仔細檢查及判斷是否有
        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情形,如有上開情事
        ,依本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得限制或禁止之
        。(刑訴法二五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