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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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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書送達不徵費用及準用規定)
    文書之送達,不得徵收任何費用,由書記官交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
    行之。至關於送達證書之製作及送達日時之限制,與拒絕收受之文件
    應如何處置,應注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訴法六一、六二準
    用民訴法一三九、一四○、一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