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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119
一百十九、(交付審判閱卷聲請之處理)
          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如欲檢閱、抄錄或攝影偵查
          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之。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檢察官應將
          律師聲請閱卷之事由通知法院,於法院將卷證送還後,除涉及
          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情形,得予限制或禁止
          之外,應即儘速提供偵查卷宗及證物供其檢閱、抄錄或攝影。
          (刑訴法二五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