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44 條
轉介處分或保護處分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
行後十日內,報請少年法院備查;其為受囑託執行者,應報請原裁定少年
法院備查。
檢察機關應於少年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將執行完畢日期連同執
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