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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40 條
對於兒童之安置輔導、感化教育處分,應視個案情節及矯治不良習性之需
要,分別交由寄養家庭、兒童福利、教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或其他
適當處所執行之。
各少年法院得在管轄區域內徵聘生活美滿並熱心兒童福利之家庭為寄養家
庭,接受兒童之寄養。
第一項之教養處所設置前,得將受感化教育處分兒童交付少年矯正機關 (
構) 執行之。但應與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隔離,並採家庭型態之教養方式
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