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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24 條
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停
止執行之日終止。
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或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者,得以收
容與羈押期間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期間;少年觀護所並應將少年在所
期間實施矯治之成績,移送感化教育執行機關 (構) ,作為執行成績之一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