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33 條
案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均
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各法院檢察署如發見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
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並於研考工作簡報內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