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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20 條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三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者,應
於三日內處理之:
一、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