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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第 1 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
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