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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63 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
應得之人領取。
前項領取,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