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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38 條
累進處遇分一至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