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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6 條
仲裁機構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仲裁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