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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31 條
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詢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出席費外,每日
給以滯留費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由仲裁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