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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 26 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
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
及年月日,向本部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