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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登錄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第 6 條
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
二、死亡。
三、撤銷資格。
四、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