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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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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分署到場就聲請拘提案件為一定陳
    述或補正時,被通知人員應即報告行政執行官並作成紀錄陳分署長核
    閱後附「聲拘」案卷。
    分署經法院通知就聲請拘提案件到場為一定陳述時,應指派執行人員
    到場陳述意見。執行人員亦得因案情需要,主動到場向法院陳述意見
    。
    分署經法院通知就聲請拘提案件為補正時,應立即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