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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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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總務單位於發給證人日費、旅費後,將領據第二聯送還原承辦單位附
    卷存查,另檢附證人傳票第二聯與證人日費旅費領據第一聯,依規定
    程序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