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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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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證人收到前項旅費,應即到庭作證,並於訊問完畢後向總務單位補
      辦申請日費、旅費手續,填寫證人日費旅費預借結算表 (如格式五
      ) ,由會計室核計應發日費、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額
      移由總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