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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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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驗收應由承辦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負責辦理,參加驗收人員職責如左:
 (一) 保管單位負責工程及財物數量之點收。
 (二) 施工、監造或使用單位負責工程及財物品質之檢驗。
 (三) 會計單位應負責規定程序監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