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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11
十一  營繕工程或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除依照有關稽察條例之規定辦理外
      ,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 營繕工程在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
        金額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者,採通訊或
        在門首公告五日、登報二日並通知同業公會公開招標辦理。
   (二) 營繕工程在一定金額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百分一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採通訊或
        在門首公告五日,並通知同業公會公開比價辦理。
   (三) 營繕工程在一定金額百分之零點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二者及購置
        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百分之零點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一者,
        採通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四) 在超過零用金支付限額以上,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百分
        之零點五者,取據兩家以上估價單簽辦。
   (五) 在零用金支付限額以下者,由總務單位逕行詢價辦理。
      前列各款於辦理前,均應先由使用單位填具請購 (修) 單或專案簽
      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送請總務單位依規定程序辦理。
      但陳核前應先送總務及會計單位會章或簽註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