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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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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