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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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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責,情節輕微。
(二)對工作措置失當,情節輕微。
(三)違反辦案或保密規定,致生不良影響,情節輕微。
(四)不假外出,影響工作。
(五)浪費公物或未能善盡維護之責。
(六)遺失本局識別證。
(七)未經報准,無故不參加在職訓練。
(八)積欠他人債務,致生糾紛,情節輕微。
(九)擅離職守,情節輕微。
(十)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
(十一)執行職務,未遵守法令規定迴避事項,情節輕微。
(十二)主管人員對於所屬人員、業務主管及業務主管單位人員對於所屬
        業務監督不周或駐區督察對於所轄人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損害
        調查人員聲譽案件,情節輕微。
(十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有損調查人員聲譽,情節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