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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9
九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行為人所屬機關申評會為之,未設申評會之機關或行為人為
    機關首長者,向其上級機關申評會為之。
    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
    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五日內以書面補正。
    申訴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 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 請求事項。
 (四)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 申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