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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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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
        補正者。
   (二) 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 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四) 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 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 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