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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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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 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
        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評會備查。
   (二)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三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
        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三)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
        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決議。
   (四) 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得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
        請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五) 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
        立者,作成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
        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 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或單
        位依規定辦理。
   (七)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
        十日,並通知當事人。
   (八)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提
        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