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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員工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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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獎學金之申請及名次審查標準如下:
 (一) 大專 (包括二專、三專暨五專四、五年級)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
      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其中體育科
      目如學校規定免修者,亦可申請,惟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須
      比較體育成績時,則以有體育成績者為優先。
 (二) 高中 (包括五專一、二、三年級、高職)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
      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三) 國中及國小成績之審查及評比以百分制分數成績為準,除體育成績
      在七十分以上,其餘各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四) 申請人之子女如係「身心障礙」者,其體育成績除未修 (含免修)
      者外,須六十分以上。但應附繳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五) 以上各項成績,以百分制分數評分紀錄為原則,無百分制分數成績
      單之員工子女,應先向就讀學校申請百分制分數之成績單或成績證
      明,如有需要,可由本部出具證明,以便向學校申請。經向就讀學
      校申請發給百分制分數之成績單而學校仍不發給者,始得以五等第
      分數之成績單申請,並以每一等第分數涵蓋範圍之中數為各該科目
      之分數,做為申請及決定名次之標準。
 (六) 各組獎學金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規定名額時,依下列規定決定優先
      順序:
      1 大專組: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
        ,學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決定優先順序,並以
        有體育成績者為優先。
      2 高中組:以學業成績決定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
        ,學業及操行兩者成績相同,再以體育成績決定優先順序。
      3 國中及國小組:除綜合表現外,按所有科目之平均成績決定名次
        。
 (七) 各組獎學金得獎最後一名有數人成績相同時,均發給獎學金,經費
      不足時,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