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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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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檢察機關,監所及少年輔育院職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後段規定,因患重病聲請延長病假者,薦任職以上人員,應
    報本部核准;委任職人員,除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應報本部核准外,
    其他機關應報本部直屬機關首長核准;雇用人員由機關自行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