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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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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選送出國進修之病理專科醫師,除應審查第三點之資格外,並應
    檢視下列文件:
(一)申請出國進修學校或單位之入學許可相關文件。
(二)申請出國進修學校或單位若對語文能力有所要求,應提出符合要求
      之證明文件。
(三)出國進修同意申請表(如附件一)。
(四)保證書(如附件二)一式二份(送原服務機關(構)及本所各一份
      )。
(五)切結書(如附件三)。
(六)原服務機關(構)同意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