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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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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顧問對於檢察、調查、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行等業務,得向
    部長提供興革意見及出席相關諮商會議。
    本部部長得就前項業務,交由顧問研究,作為本部業務改進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