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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1
一  為使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
    所 (以下簡稱監院所) 雇用管理人員之之甄試僱用符合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並提昇其素質,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