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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5
五、學生在學期間,應恪遵學校一切規章努力向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償還已領取之公費及助學金:
 (一) 自行退學、受退學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 休學期滿未復學。
 (三) 轉系或未經本部同意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