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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6
六、特約法醫師、醫師任期一年,聘期以會計年度為原則,期滿表現優良
    者得予續聘。
    特約法醫師、醫師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本要點規定情事之一或其他
    事由不宜執行職務者,得隨時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