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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康樂活動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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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社 (隊) 所需康樂器材,由本所購置之。如有損壞,除由康樂委員
    報請總務組處理外,其可歸責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