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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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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辦機關(單位)於彙整稿件並確認著作權後,應編定文案,就委
      外辦理計畫或擬印製之規格、數量、分發對象及庫存情形等,送會
      專責管理單位(人員),於簽奉核定後,由採購機關(單位)辦理
      招商。
      於文案第一次校對前,主辦機關(單位)應自行使用文化部建置之
      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嗣後應將相關出版品
      書目資料,轉送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
      、出版品預行編目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