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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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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座談會於參觀完畢後舉行,承辦機關應藉此機會聽取參觀人員綜合意
    見供作日後執行業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