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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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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警調暨廉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
    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
    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
    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
    檢警調暨廉政人員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
    官報告;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