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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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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由該署檢
    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
    ,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
    聞有違反本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
    長改正;各機關並應即予調查,採取有效防止措施。如情節重大或屢
    誡不聽者,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