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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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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
    ,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
    新聞加以檢討。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
    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每月至少召
    開檢討會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但當月無新聞者得免
    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檢討小
    組對本機關擅自透漏或不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之人員,應報請機關
    首長於一個月內處理之。各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之新聞處理
    檢討小組應將處理結果及定期所召開之決議紀錄,按季彙陳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側錄有關該機關偵
    查案件之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後,交新聞處理檢討小
    組檢討,如認所報導與事實不符,應即時加以澄清,以正視聽;澄清
    時,應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平時並應加強
    注意偵查保密措施。
    澄清方式得以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去函或以傳真稿傳真電子媒
    體更正等方式為之,惟不宜以參加談話性節目、電視叩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