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第四款充任檢察官者,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
八條規定參加當期司法官訓練成績及格,再派充候補檢察官,其候補之期
間、俸給、服務成績之考查、配受案件之限制,適用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
所定之候補規則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