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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第 3 條
法務部應依各監、院、所業務繁簡、地理位置、首長官職等、核定容額多
寡及編制大小等因素,訂定其類別,作為首長職期調任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