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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57 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
、鑑定等事項。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
人主管行政事務。並報請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