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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51 條
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覆或為妥適之
處理,並應設簿登記。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