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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第 13 條
各級卸任人員,應遵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
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
員,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報告,應即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
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派員督飭卸任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
者,依法令規定及通常轉報程序,函報本部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