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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第 16 條
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
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第三階段訓練期間得舉行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