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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第 9 條
各檢察機關應設置保管品登記簿及保管品備查簿。保管品登記簿由會計人
員掌管;保管品備查簿由出納人員掌管。